南京市遗体捐献工作规程

发布者:模板制作发布时间:2015-01-27浏览次数:78

南京市遗体捐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南京市遗体捐献工作管理,依据《南京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市遗体捐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遗体捐献工作管理目标是明确各实施主体的职责,规范遗体捐献工作程序及有关工作制度,保证遗体捐献工作的规范化,推动遗体捐献工作有序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南京市红十字会承担遗体捐献的日常管理工作。制订本市遗体捐献工作计划、工作流程及相关工作制度;负责本市遗体捐献工作的宣传动员;负责对遗体捐献登记和接受机构的规范管理;对从事遗体捐献的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培训;负责信息的统计管理;组织开展对遗体捐献者的缅怀、纪念等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四条  各区县红十字会负责本区域遗体捐献宣传动员、支持南京市捐献遗体志愿者组织(以下简称“志友”)开展对遗体捐献登记者生前的关爱、身后的缅怀纪念等活动。

第五条  各有关遗体捐献接受机构,根据市红十字会的统一资源配置开展遗体接受工作。制订遗体接受使用、目标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严格遵守遗体接受工作流程,加强人员队伍和设施建设,接受社会的监督,提高服务质量。接受机构要保证联系电话24小时畅通。

第三章  登记与接受工作流程

第六条  遗体捐献登记工作流程

一、南京市民自愿捐献遗体的,由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就近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目前为志友办公室),如委托他人办理,则需携带委托书及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对于年老、行动不便者,志友“组织”应提供上门服务。

二、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登记者详细介绍遗体捐献的相关流程,并向登记者强调“三不、两献、一育”的宗旨。

三、登记机构应向登记者发放由市红十字会印制的《南京市红十字会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三份,按要求指导填写,核对全部近亲属(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的意愿及委托执行人的完整信息,最后加盖登记专用章。

四、《登记表》一份由登记机构留存归档,一份在十个工作日内交遗体体捐献接受机构,一份交登记者保存。

第七条  遗体捐献工作接受流程

一、登记者逝世后,由委托执行人通知相应的接受机构办理捐献手续。如生前未办理捐献登记手续者,近亲属可以直接到接受机构办理登记和捐献手续。

二、接到执行人的电话后,接受机构工作人员应与执行人确认遗体接受的时间并告知具体的接受事宜,告知执行人在第一时间办理《死亡证明》。如登记者同时有角膜捐献意愿进应立即联系红十字眼库人员前往摘取角膜。

三、接受机构接受遗体一般应在遗体捐献执行人办妥《死亡证明》件后12小时内进行。

四、接受机构接受遗体时,应以尊重传统、尊重逝者为原则,工作人员需身着工作服、佩带工作证,核实登记者的《登记表》、《死亡证明》原件和执行人的真实身份,并与执行人签署南京市红十字会捐献遗体志愿者遗体接受表(以下简称《接受表》)。

第四章  遗体使用过程规范

第八条  各家遗体接受机构应对每一位捐献者的遗体进行统一编号,并建立全程跟踪记录档案。对其接收时间、接收人员、前期处理时间及方式、教学使用开始及结束日期、集中火化和骨灰的处理方式做详细记录以备查。

第五章  人文关怀与纪念

第九条  原则上遗体接收后不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特殊情况下,捐献者家属需要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遗体接受机构应组织简朴的告别仪式。仪式前应对告别厅进行清洁和布置,对遗体进行医学处理和仪容整肃,并告知本单位相关部门对家属的出入提供方便。

第十条  登记者实现捐献后,接受机构应向执行人颁发由市红十字会印制的《遗体捐献纪念证书》,并根据捐献者家属的意愿协助其开通网上纪念堂。

第十一条  市、区县红十字会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开展对捐献遗体登记者和遗体捐献者家属慰问、纪念等活动。

第六章  信息统计与管理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及时将登记信息录入“遗体捐献资料库信息系统”;接受机构应在办理接受手续后,将《登记表》和《接受表》归档,最迟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实现信息交由“志友”办公室录入“遗体捐献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各接受机构应积极协助红十字会、“志友”办公室及时答复捐献者近亲属查询遗体使用情况的来信来函。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各区红十字会、遗体接受机构应将遗体捐献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考核体系,建立奖惩机制。市红十字会对在遗体捐献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中有重大失误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上级主管部门做出处理。

第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每年对各遗体接受站的规范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对考核不合格的机构将进行内部通报,督促其限期改正,并报其上级部门备案;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市红十字会将撤销其遗体接受机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南京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2013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