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相关知识 东南大学医学院 2016-05-05编发
发布人:石然  发布时间:2016-05-03   浏览次数:940

一、认证的概念

医学教育认证是指由指定的机构、采用既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医学院校或培训项目进行审核与评估的外部质量评价机制。

主要目的:一是评判教育项目是否达到基本的质量标准,二是鼓励医学院校不断改进与完善以促进教育质量发展。

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是依据教育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教高(20089号),通过学校自评和外部专家考察评审,以确定临床医学专业在教育教学方面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或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同时帮助学校找出弱项或差距,指出改进医学教育的方向,保证临床医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二、认证的机构

认证由教育部医学教育认证专家委员会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医学院校领导与管理人员、医学学术专家、医学教育专家、临床医生、医疗卫生职业协会和相关政府部门的人员等。专家委员会负责全国范围的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的宏观指导和审批,工作委员会负责认证活动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落实。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北京大学医学部),处理日常事务。

 

三、认证的专家

专家组由工作委员会任命,受其委派实施现场认证考察。成员为68人。8人组中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5人、秘书1人。6人组中设组长1人、成员4人、秘书1人。根据学校需要,可邀请境外专家(2人)参与认证。秘书处确定专家组成员名单时,原则上征求学校意见。


四、认证的内容和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标准

1.宗旨与目标

1.1 宗旨与目标

医学院校必须明确其办学宗旨和目标,包括学校定位、办学理念、发展规划、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等。

1.2 宗旨与目标的确立

宗旨和目标的确定必须经过各利益方认真讨论,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所属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的批准,使全校师生周知。

1.3 学术自治

独立的或综合大学中的医学院校必须根据各自的规划要求,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应能自主制定课程计划及其实施方案,能自主决定人员的任用和自主分配所拥有的教育资源。综合大学中的医学院应该得到大学社会人文学科及自然学科的学术支持,同时努力加强大学各学科间的融合。

1.4 教育结果

医学院校必须根据学生毕业时应具有的素质,制订合适的教育目标和教育计划,通过教育计划的实施和学业成绩评定,确定学生在五年有效修业期内完成学业达到上述要求,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医学学士学位,成为符合要求的医生。对长学制的本科学生,则必须按照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相应毕业证书、授予相应医学学位。

2.教育计划

2.1 课程计划

1.医学院校必须依据医疗卫生服务的需要、医学科学进步和医学模式的转变,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课程计划。

2.医学院校制定的课程计划,必须明确课程设置及基本要求。

3.医学院校应积极开展课程计划改革,将课程教学内容进行合理整合,课程计划必须体现加强基础,强化能力,注重素质和发展个性的原则,课程设置应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部分,两者之间的比例可由学校根据实际确定。

2.2 教学方法

医学院校必须积极开展以学生为中心、以自主学习为内容的教学方法改革,注重科学思维和学习能力的培养。

2.3 科学方法教育

医学院校必须在整个教学期间实施科学方法及循证医学原理的教育,使学生养成批判性思维,掌握科学研究方法。

2.4 思想道德修养课程

医学院校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思想道德课程。

2.5 自然科学课程

医学院校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自然科学课程,为医学生学习医学科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打下基础。

2.6 生物医学课程

医学院校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适量的生物医学课程,为医学生学习临床专业课程打下坚实基础,以适应医学科学的发展以及社会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2.7 行为科学、社会科学与伦理学课程

1.医学院校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行为科学、社会科学和医学伦理学课程,以适应医学科学的发展和日益变化的人口、文化背景以及社会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2.医学院校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人文素质教育课程。

2.8 公共卫生课程

医学院校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预防医学课程,培养学生的预防战略和公共卫生意识,使其掌握群体保健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医学科学的发展和社会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2.9 临床医学课程

医学院校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临床医学课程及临床实践教学,提倡早期接触临床,确保学生充分接触病人,获得足够的临床知识和技能。

2.10 课程计划管理

1. 医学院校必须有专门的职能机构负责课程计划管理,这一职能机构必须在医学院校的领导下规划并实施课程计划,以保证教育目标的实现。

2.课程计划管理必须尊重教师、学生和其他利益方代表的意见。

2.11 与毕业后和继续医学教育的关系

医学院校的教育计划必须考虑到与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职业发展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制度性衔接。

3.学生成绩评定

3.1 学业成绩评定体系

医学院校必须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全过程评定体系,必须进行考试方法的研究,推广各种先进的考试方法如客观结构化临床考试(Objective StructuredClinical Examination, OSCE)、计算机模拟考试等。对学生考核类型及成绩评定方法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以便全面评价学生的知识、技能、行为、态度和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临床思维能力及人际交流能力。

3.2 考试与学习之间的关系

医学院校的评价活动必须确保并强化培养目标和课程的目的与要求,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学习。应该进行综合考试,以鼓励学生融会贯通地学习,提倡学生自我评估,以促进学生主动学习能力的形成。

3.3 考试结果分析与反馈

医学院校在所有考试完成后必须进行考试分析,分析结果必须以适当方式反馈给有关学生、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并将其用于改进教与学。

3.4 考试管理

管理部门必须制定有关考试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规定相应的人员配备等。医学院校应该对教师开展考试理论的培训,以提高命题、考试质量。

4.学生

4.1 招生政策

1.医学院校的招生工作必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制定本校招生的具体规定。

2.医学院校的招生章程必须向社会公布,包括院校简介、招生计划、专业设置、收费标准、奖学金、申诉机制等。

4.2 新生录取

1.医学院校必须依据自身的办学条件、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科学地确定招生计划和录取标准。

2.医学院校在录取过程中,必须贯彻国家的招生政策,不得歧视弱势考生。

4.3 学生支持与咨询

1.医学院校必须建立相应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学生提供适当的支持服务。

2.医学院校必须提供咨询服务,对学生面临的学习、心理、就业、生活等压力产生的问题予以指导。

4.4 学生代表

1.医学院校必须吸收和鼓励学生代表参与学校管理、教学改革、课程计划的制定和评估以及其它与学生有关的事务。

2 .医学院校必须支持学生依法成立学生组织,并明确主管部门指导鼓励学生开展社团活动,并为之提供设备和场所。

5.教师 

5.1 聘任政策

医学院必须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配备足够数量的基础和专业教师,保证合理的教师队伍结构,适应教学、科研、服务的需求;必须明确规定教师职责;被聘任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与其学术等级相称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承担相应的课程和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定期对教师的绩效进行评价检查。

5.2 师资政策与培养

医学院校必须保障教师的合法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师资政策并能有效执行,保证教学、科研、服务职能的平衡,认可和支持有价值的业务活动,确保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必须建立教师直接参加与教育计划有关决策的机制;必须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计划,保证教师的培养、考核和交流,为教师提供专业发展机会。

6.教育资源

6.1 教育预算与资源配置

1.医学院校必须有足够的经济支持,有可靠的经费筹措渠道。随着医学教育发展,经费投入也必须逐年增加,保证教育计划完成。

2.医学院校对于教育预算和资源配置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与权利,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6.2 基础设施

1.医学院校必须有足够的基础设施供师生的教学活动使用,对基础设施定期进行更新及添加,确保教育计划得以完成。

2.医学院校必须使用现代化、先进的科学仪器装备实验室,保证医学实验教学的完成。

6.3 临床教学基地

1.医学院校必须建立稳定的临床教学基地管理与建设体系,确保有足够的临床教学基地以满足临床教学所需,临床教学基地必须实施认证制度,临床教学基地应提供省级的认证依据。

2.临床教学基地必须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临床教学的领导与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临床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档案,加强教学质量保证工作,特别是加强对临床能力考试的管理。医学院校拥有的附属医院和病床数必须满足临床教学需要。临床医学类专业学生总数与附属医院床位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3.医学院校必须加强对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基础设施的建设,以保证临床教学的需要。

4.医学院校必须加强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卫生保健院、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建立良好稳定的业务关系,为预防医学的教学提供稳定的基地。

6.4 图书及信息服务

医学院校必须拥有并维护良好的图书馆和网络信息设施,必须建立相应的政策和制度,使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能有效地用于教学,使师生能够利用信息和通讯技术进行自学、获得信息、治疗管理病人及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6.5 教育专家

1.医学院校必须有教育专家参与医学教育的决策。

2.医学院校必须建立与教育专家联系的有效途径,能证实在师资培养和医学教育中发挥了教育专家的作用。

6.6 教育交流

1.医学院校应有与其他教育机构建立合作及学分互认机制。

2.医学院校必须提供适当资源,促进教师和学生进行地区及国家间的交流。

7.教育评价

7.1 教育评价机制

1.医学院校必须建立教育评价体系,领导、教师和学生能够积极参与教育评价活动,形成有效的教育质量保证运行机制,以确保教学计划的实施及各个教学环节的正常运行,并能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2.医学院校的教育评价必须覆盖各个教学环节,其重点是对教育计划、教育过程及教育结果状况的检测。

7.2 教师和学生的反馈

医学院校必须相应机构,系统地搜集和分析教师与学生的反馈意见,以获得有效的教学管理信息,为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7.3 利益方的参与

1.医学院校的领导、行政管理人员、教职人员和学生必须参与教育评价。

2.医学院校的教学评价必须有政府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毕业后教育机构的积极参与,并考虑他们对教育计划提出的改进意见,让他们获知教育评价的结果。

7.4 毕业生质量

1.医学院校必须建立医学毕业生质量调查制度,从医学毕业生工作环境中搜集教育质量反馈信息。

2.医学院应将毕业生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及职业素质以及其它有关信息作为调整教学计划和改进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8.科学研究

8.1 教学与科研的关系

1.医学院校必须明确科学研究是学校的主要功能之一,设立相应管理体系,制定积极的科研政策、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

2.医学院校必须为教师提供基本的科学研究条件,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 提倡创新和批判性思维,促进教学与科研相结合。

3.医学院校必须提倡教师将科研活动、科研成果引入教学过程,通过科学研究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及科学精神。

4.医学院校必须加强医学教育及管理的研究,为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8.2 教师科研

医学院校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科学研究能力,承担相应的科研项目,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

8.3 学生科研

1 .医学院校必须将科学研究作为培养学生科学素养和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为学生创造参与科学研究的机会与条件。

2 .医学院校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适当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为学生开设学术讲座、组织科研小组等有利于培养学生科研能力的活动。

9.管理与行政

9.1 管理

1.医学院校必须建立医学教育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能及其在学校中的地位。2.医学院校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及其操作程序。

3.医学院校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组织,审议教学、科研等重要事项。

9.2 医学院校领导

医学院校必须明确主管教学的领导在制定和实施教育计划、合理调配教育资源方面的权利。

9.3 行政管理人员

医学院校必须建立结构合理的行政管理队伍,行政管理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岗位职责,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教育计划及其它教学活动的顺利实施。

9.4 与卫生部门的相互联系

医学院校必须与社会及政府的卫生相关部门形成建设性的关系。

10.改革与发展

10.1 发展规划

医学院校必须定期回顾和审查自身发展规划。

10.2 持续改革

医学院校必须不断进行教学、科研和医疗服务的改革,以适应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

五、认证的程序

1)申请认证的学校每年4月或10月向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提交认证申请,秘书处于1个月内完成审议,告知审议结果。

2)认证申请通过审议、批准后,学校依据《标准》撰写自评报告;在专家组现场考察前2个月向秘书处提交自评报告;如邀请境外专家参与,则同时提交英文版自评报告。

3)秘书处提前6个月通知认证学校考察时间。工作委员会提前3个月组建专家组,征求认证学校对专家组组成的意见。

4)专家组依据《标准》对认证学校进行3天的现场考察。学校为现场考察提供便利,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纸质或电子支撑材料,并及时解答疑问。

5)专家组集体讨论现场考察的初步意见并向认证学校通报。专家组全体成员在讨论认证结论建议的基础上,记名投票明确认证结论建议以及认证有效期内提交整改报告的时限。

6)专家组离校后依据《标准》、考察材料和信息,分工撰写认证报告初稿,汇总并提交组长。

7)专家组组长于现场考察后2个月内完成认证报告,并向认证学校征求意见,会同认证结论建议呈报工作委员会审议和专家委员会批准。

8)申请认证学校按照认证报告要求,按时向工作委员会提交整改报告,秘书处组织专家组跟踪认证学校的整改过程,并提供咨询服务。

六、认证的结果

1)通过认证:认证学校的临床医学专业教育教学符合《标准》的要求,根据本校自身制定的办学目标的实现程度、是否达到社会期望以及存在的不足等,确定认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8年;认证有效期自认证报告提交之日算起。认证学校应按认证报告中指定的期限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工作委员会视情况决定继续提交整改报告的时间和是否进行回访。认证有效期满后,学校须再次提出认证申请。

2)不予认证:认证学校的临床医学专业教育教学达不到《标准》的要求。专家组根据学校在某些方面存在的缺陷或重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通过整改和自评,学校认为已经达到《标准》,可重新申请认证。

七、认证的形式

现场考察的形式主要为听、谈、访、察,具体包括听取学校的自评报告、专家组实地考察和召开座谈会三种。

八、认证的关键

临床医学专业的教学是否适合学生毕业后进入该领域从事专业工作的要求和期望,是否符合该专业资格证书或执照的申请条件。

九、认证的目的和意义

1)更新教育思想,促进真正意义的以学生为中心教育观念的形成,保证受教育者的权益得到更好体现。

2)依据国际医学教育的发展趋势,对学校医学教育进行全面客观地诊断,帮助学校建立一套科学的、可行的办学理念和发展远景,以促进学校健康、持续地发展。

3)认真查找与国际医学教育的差距,明确学校医学教育的改革方向,为更大力度的改革奠定基础。

4)促进我国医学教育进入国际医学教育的发展平台。

十、认证的任务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6号)要求,到2020年完成高等学校临床医学专业首轮认证工作,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医学教育实质等效的医学专业认证制度,促进医学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